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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已领取资格认定书的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1/18)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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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已领取资格认定书的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截至2005年8月22日)

按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序号

  相关连接:按中介机构地区分布

  为了打击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中转借资质、变相挂靠等非法中介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利益,促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对外交流与合作,并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管理,教育部通过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公布经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核心资质情况。

  据了解,一个时期以来,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中的一些问题,教育部采取了一系列规范和整顿措施,包括公布国外正规院校名单、发布留学预警、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严重违规案件、建立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等。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不具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资格的机构在从事非法留学中介活动,极个别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资格认定的机构为牟取利益,也违规操作,从事挂靠或转借资质等活动,损害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利益,干扰了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教育部公布经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核心资质,目的就是要打击以上自费出国留学领域中的非法活动,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秩序。

  教育部提醒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一定要选择质量可靠的学校。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同时,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拟留学院校的资质情况,应查看驻外使领馆对该院校的认证文件,了解中介服务机构是否与该院校签署了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以及该合作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报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时,除了要将涉及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写入合同外,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 巍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北京新世界中心北办公楼907—911室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1号

2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旺荣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2号

3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中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宗 瓦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3号

4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中国教育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自治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8-16号三层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4号

5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北京京城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广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7号祥业大厦302室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5号

6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北京首都师大出国留学咨询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冬青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前白堆子居民区甲23号西小楼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6号

7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北京工商达留学中介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 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号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7号

8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北京世纪博园留学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松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0号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8号

9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连舜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9号

10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北京樱知叶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佳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外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0层GI室)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10号

11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北京帆之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志兰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路21号新大都饭店4219室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11号

12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北京紫铭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 杰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大街乙12号紫铭大厦206室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12号

13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宇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13号

14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北京走向世界留学咨询中心
法定代表人:韩光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三层)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14号

15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北京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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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5年8月22日)

按中介机构地区分布
  相关连接:按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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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打击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中转借资质、变相挂靠等非法中介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利益,促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对外交流与合作,并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管理,教育部通过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公布经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核心资质情况。
  据了解,一个时期以来,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中的一些问题,教育部采取了一系列规范和整顿措施,包括公布国外正规院校名单、发布留学预警、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严重违规案件、建立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等。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不具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资格的机构在从事非法留学中介活动,极个别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资格认定的机构为牟取利益,也违规操作,从事挂靠或转借资质等活动,损害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利益,干扰了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教育部公布经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核心资质,目的就是要打击以上自费出国留学领域中的非法活动,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秩序。
  教育部提醒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一定要选择质量可靠的学校。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同时,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拟留学院校的资质情况,应查看驻外使领馆对该院校的认证文件,了解中介服务机构是否与该院校签署了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以及该合作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报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时,除了要将涉及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写入合同外,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推广使用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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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推广使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答记者问

一、问:为什么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出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出国留学政策,截至到2003年底,全国已有70多万人通过各种方式到世界100多个国家留学深造。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人数增加,他们中有不少人是通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办理出国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帮助我国公民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缺乏诚信,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进行违规违章操作,欺骗欺诈消费者,其中利用不规范留学合同并由此引发出诸多问题,则是当前矛盾突出、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它不仅损害了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

由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目的是规范自费留学中介机构活动,减少和避免因使用不规范留学合同而引发出各种矛盾和纠纷,达到依法保护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合法权益的目的。从当前自费留学中介市场发展情况看,自费留学中介机构、留学当事人都迫切需要规范、公正、严谨的留学合同,依法维护双方权益。我们希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留学当事人能够借鉴《示范文本》,或者将其作为签约使用的文本。

二、问:《示范文本》拟制情况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2003年,教育部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调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开展情况,了解留学当事人反映较多的不规范留学合同问题;听取部分省、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对使用规范留学合同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示范文本》,并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该文本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

制定《示范文本》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法规,并结合当前由于使用不规范留学合同引发的种种矛盾和问题等情况,立足于更好依法保护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问:《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示范文本》共有8款29条。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及费用、受托人义务与委托人的义务、违约责任等。

《示范文本》主要特点: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保护当事人双方而不仅仅是一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到有利于当事人公平签约。二是针对不规范留学合同存在的缺少公平的、必要的保护留学当事人利益内容的情况,以及暗藏的事先难发现、事后难说清的陷阱和“霸王”条款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经济利益的问题,《示范文本》在相关条款里都较为清楚地予以明示,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先完全搞清楚并核实有关情况后,再慎重考虑和决定,不要匆匆忙忙、盲目地签约,以免被动。三是注重《示范文本》的实用性。比如,由于每人留学情况和要求不同,所以《示范文本》各项条款均没有注明、规定、限定相关内容的具体时间、交费数额等,这是因为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承诺的条件、外方学校收费标准、当事人留学要求等情况差别很大,不可能也不应该做出统一规定。留学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意愿,决定是否愿意接受对方的各项条件,然后再考虑签署能够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留学合同。

四、问:使用《示范文本》应注意什么?

答:《示范文本》涉及了留学当事人委托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基本内容,是签约双方关心的重要内容,对双方比较公平,当事人可以借鉴《示范文本》或者将其作为签约使用的文本。

留学当事人在签约前,首先应该了解清楚所委托的机构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当地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更要搞清楚申请国外学校的资质、教学水平和质量等情况,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留学申请人在国外学习环境、能否顺利完成学业。

留学当事人在签约前应注意:留学学校资质、所学专业和教学质量保证等这些最基本但却是最重要的情况;外方录取时是否有外语考试成绩要求,获得留学录取通知书的时间限定;所交纳各种经费的用途以及是否合理;交付款的方式;受托人指定的汇款账户是不是留学学校的账户;留学当事人应及时索取有效发票、收据;如某方违约,另一方退款的数额、方式、时间限定等是否合理,有无易产生误解、发生歧义的地方等。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签约前应注意:委托人是否具备自费出国留学的基本条件;其外语考试成绩是否符合留学学校录取要求;核对委托人所递交的所有文件、材料等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委托人是否清楚当其违约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此外,留学当事人应视情况和需要,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对《示范文本》进行补充、变更、修改。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应与《示范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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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说明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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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二、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三、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四、在签订合同前,留学中介应当向留学申请者出示由教育部颁发的本留学中介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营业执照。
五、本合同由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资格认定书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 (国家) (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 (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 专业,留学类别属 (学历或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包括 、 等。支付方式为 。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 (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 年 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 年 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七条 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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